卷宗目录序号材料名称份数页码范围备注1行政处罚决定书112立案审批表123询问笔录13~44勘验笔录155粘贴专页(磅单)166违法行为调查报告177违法行为通知书188陈述申辩书199粘贴专页(处罚票据)11010文书送达回证211~1211行政处罚结案报告11312驾驶人员证件复印件11413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11514交通行政执法评分表11615交通行政执法评查报告11716备考表118本卷宗共有19页
11行政处罚决定书鄂武路罚(2017)治015号当事人公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3月6日16时14分,武穴市金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鄂二轴货车装运沙石行驶至武穴市盘塘治超检测站,经该站执法人员检测,车货总重22
10吨,超限4
10吨,属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前述事实由《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车辆检测单予以佐证,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以上事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益兴支行,账号为:82010000000033690,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武穴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执行机关(印章)2017年3月6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22立案审批表鄂武路罚案(2017)治015号案件来源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