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上)台湾的“民法”经验,对于同文同种的大陆,参考价值是毋庸置疑的
但谈起要不要制定民法典,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小锅小灶用了半个多世纪的经验,对于食指浩繁,决心重起炉灶,开放自由市场,既承受更多包袱,又面对更多选择的大陆,恐怕能借鉴的就有限了
欧洲方兴未艾的民法典运动,最大的一块以统合为目标(未来欧洲联邦的民法典),个别的国家有的彻底翻新(荷兰),有的追求转型(前社会主义国家),共同面对的则是全球化下英美法家族的招手
中国大陆的民法典运动很难摆脱这样的公转,虽然它也不可能放弃在亚洲的自转
从此一位角提出和讨论民法典问题,即不能不重新寻找并确认它的时代意义,民法毕竟不等同于民法典,如果说人类的经验肯定了民法的不可替代性,民法典始终还只是一种可能的选择,它的内容和形式,当然也有回应时代新变化,因地制宜的必要
一、民法典的历史功能历史上的法典,从最早巴比伦的汉默拉比法典,印度的摩奴法典,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到中国的唐律,都反映了那个时代、国度的精神状态和物质条件
我们这里只谈以民事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典,最早的当然要追到公元三到六世纪罗马帝国的历次民法典,而以六世纪中叶整编完竣的国法大全,影响后世最为深远
但在内容和形式上直接对现代民法典有引路之功的,还是源于十七世纪中叶、逐渐笼罩全欧的启蒙精神与政治上的绝对主义,而从十八世纪中期就陆续在许多欧洲国家开始摸索、尝试的民法典,其中无疑要以一八O四年的拿破仑法典,无论在理性主义价值的展现上或立法技术的成熟上,堪称巅峰之作,一百年后问世的德国民法典(一九OO)和瑞士民法典(一九一二)则踵事增华,更进一步反映了欧洲工业化后的新面貌
一九二二年苏联制定、一九六四年重新制定的民法典,虽然不够耀眼,但也标示了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可以摆放的最佳位置
总的来讲,二十世纪在世界各角落产出应该不下一百部的民法典,直接间接几乎没有不受法国或德国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