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党的问责条例甘肃党的问责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quot;三个代表quot;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quot;四个全面quot;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杈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杈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或第1页共8页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二)在推进经济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重大政策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