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资管理,合理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储备和日常消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物资(以下简称物资)是指公司生产建设和经营所需的原料、辅助材料、设备备件及其它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原料是指用于炼钢生产所需的废钢、生铁、铁合金、有色金属、炉料代用品等炉料以及外购锭、坯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辅助材料是指生产所需的冶金辅料(渣料、氧化剂、还原剂、电极及其它矿产品等炉料添加剂)、耐火材料、燃料、五金、工具、土杂、化工材料、金属制品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设备备件是指用于设备维护检修、生产消耗的零(部)件、装配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其它物资包括车辆(内燃机车)用燃油、车辆(内燃机车)专用配件及材料、测量设备及配件(材料)、检测用品以及技改物资、办公自动化耗材、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消防器材、防汛物资等
第七条公司对所有物资统一编码,实行一级库和信息化管理,对专用物资实施谁提出谁负责的责任制管理,对通用物资集中、分类储备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归口供应分公司采购的所有物资管理
具有采购仓储职能的经营承包单位、事业部、分(子)公司采购的物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相应的物资管理办法
技改物资和专控物资由专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管理职责第九条物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一)物流公司履行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公司物资管理综合制度的拟定、公司物资管理模式及管理流程的优化、组织物资质量异议处理以及公司物资管理相关工作综合协调
(二)公司根据管理需要须进行专项控制的专控物资由财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专控物资管理办法明确专控物资范围、物资专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管控要求
(三)技术管理部门为原辅材料中与钢液直接接触的耐材、辅料及对钢液质量和技术经济指标影响较大的炉料代用品的专业主管部门
(四)设备管理部门为设备备件专业主管部门
(五)生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