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目录企业破产法概述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Page3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1)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2)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注意:不可把破产案件简单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式
(重整、和解)我国企业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避免企业倒闭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的意义对于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对于社会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通过破产程序,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二是起死回生通过破产程序,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二)破产的特征1
债权实现的特殊形式破产还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清偿全体债权人的物质基础,并且清偿是一次性的;清偿程序结束后,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未偿还的债务不予偿还
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且三种程序间存在一定可转换性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一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则不可再重整、和解(二)破产的特征2
破产是特定情况下运用的偿债程序PART14
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ART33
破产程序目的在于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债务ART2二、破产法的概念和使用范围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
主体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
地域适用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在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