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目录企业破产法概述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Page3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1)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2)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注意:不可把破产案件简单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式。(重整、和解)我国企业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避免企业倒闭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破产的意义对于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对于社会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通过破产程序,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二是起死回生通过破产程序,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二)破产的特征1.债权实现的特殊形式破产还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清偿全体债权人的物质基础,并且清偿是一次性的;清偿程序结束后,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未偿还的债务不予偿还。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且三种程序间存在一定可转换性。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一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则不可再重整、和解(二)破产的特征2.破产是特定情况下运用的偿债程序PART1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ART33.破产程序目的在于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债务ART2二、破产法的概念和使用范围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2.地域适用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我国法院审查后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和执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原则上不适用Page9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的原因破产案件的申请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一、破产原因原因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外),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内)。原因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外),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对内)。两个方面:一方面法人现金流不足,另一方面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资产之和小于对外债务。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义务者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二、破产案件的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破产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才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二、破产案件的申请1.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以法院受理为标准。注意:“不予受理”是指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法院不予以管辖,或者不将争议列入审判程序;“不予支持”是指对诉讼开始后,在审判期间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或理由法院不采纳或不作裁决。2.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一)破产申请主体及管辖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管辖法院债务人(资不抵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①主要办事机构;②注册地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92页相关链接(人走财无,执行扭亏难)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破产申请内容破产申请的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请求撤回申请。受理后申请的,应予驳回。(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注意:无权申请和解)(一选一)清算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试一试〖多选题〗: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