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一公司区域派出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开发力度,完善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区域开发网络,强化对在建工程的宏观管理,发挥公司区域派出机构管理的功能和优势,实现公司区域滚动经营、开发战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司区域派出机构包括各区域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办事处、工作组等;不包括公司固定编制的下属单位
第三条公司工程开发中心为区域开发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及公司派出机构的工程开发业务的指导、检查、管理工作
协助公司经营管理部制定公司派出机构年度开发指标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公司派出机构年度开发、工程管理及相关经费等各项承包指标的制定、考核与奖惩工作
第五条公司派出机构的指挥长或项目经理为区域工程开发和区域工程管理的负责人,代表公司处理所在区域工程开发和工程管理事宜,并对工程开发和工程管理的效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区域派出机构
第二章区域派出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七条公司在有关区域设置派出机构,一般常设定员为4~6人(直接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部除外)
其中:指挥长1人,一般由公司副总经理、或其他副职、或公司派出的项目经理担任;专职经营、开发人员1~2人;专职技术人员1人;其他工作人员1~2人
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由各派出机构指挥长选聘
第八条各派出机构人员应加强工程开发和工程管理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开发、管理业务素质
第九条各派出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工程开发和工程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工程开发和工程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好与所在区域或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关系;积极宣传公司业绩,扩大公司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为公司工程开发和工程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各派出机构在工程开发中的具体职责按照工程开发中心制定的《中铁大桥局集团一公司工程开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