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与进出口业务模式简述目录目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点我们的业务2
1: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及试点城市2013年国务院转发国家商务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简称89号文)中确定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根据国办发[2013]89号文,2013年10月1日起,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成为全国首批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的五个城市,此后又增加广州、深圳等7个城市
2014年海关总署连续发布“56号公告”和“57号公告”,明确了跨境进出口物品、货物的监管流程、监管范围,海关同时启用了新的监管代码“9610”和“1210”
试点大部分城市也都设有通关公共服务平台和对应的仓储、分拣线
1324一般进口(B2C):9610
是指通过其他传统方式将商品直接从境外邮寄至消费者手中,该模式为快件清关,无海关单据
一般出口:是指在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货物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
保税进口(B2B2C):下分集货模式和备货模式
是消费者在网购保税区的进口商品,通过订单、支付单和物流单在通关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比对做海关通关,由平台派送
集货模式:订单在前,商家将多个已售进口商品统一打包,通过国际物流运至跨境平台保税仓,平台为每件商品办理通关;备货模式:订单在后,商家将境外商品批量备货至海关监管下的跨境平台保税仓,消费者下单后,平台根据订单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跨境出口:保税和9610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贮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出口则免税的特殊监管区域出口
2:跨境电商四种主流模式第三方核心第三方企业进口方面直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