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法》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实施全面的法律调整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全面领导和决策的地位
其主要职责是:(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三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2)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3)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