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通信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第一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通信设施的建设,提高通信服务质量,保障通信安全,促进通信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通信用户和通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通信服务的规范、通信安全的保障以及通信业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信,是指个人、组织相互之间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形式信息,实现信息互通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通信业遵循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确保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加强通信业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解决通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并对2全省通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通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与省通信管理机构统称通信管理机构)履行有关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网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信业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保护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通信设施第六条【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通信管理机构编制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编制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遵循统筹协调、集约建设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七条【通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道路、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