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鼓励、支持广告业健康发展,提高广告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广告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六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其为广告
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禁止以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栏目形式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
除开展舆论监督外,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栏目等公开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互联网网址等联系方式的,视为发布广告
第七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清晰、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广告中使用的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广告应当明示下列内容:(一)明示广告主的名称或者使社会公众能够辨明广告主;1(二)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广告,应当明示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幅度或者数额;(三)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该商品必须购买的附件;(四)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广告,应当明示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五)利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