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工作,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条件分为民办一类幼儿园和民办二类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对蒙古语授课的幼儿教育实行公办体制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必备的运转资金,一类幼儿园不低于50万元,二类幼儿园不低于30万元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转资金验资报告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并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规范
民办幼儿园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民办幼儿园所在的盟市、旗县区)+幼儿园的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幼儿园”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例如:××区(旗、县、市)××幼儿园
不得使用“国际”、“中国”、“双语”、“艺术”、“实验”等容易产生误导的词语,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直接命名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应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