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科门诊规章制度XX医院妇科门诊规章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0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1四、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32第二部分医疗核心制度一、首诊负责制度37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37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38四、会诊制度39五、急诊会诊制度40六、危重患者抢救制度41七、手术分级管理制度41八、术前讨论制度43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43十、查对制度43十一、医生交接班制度46十二、新技术准入制度47十三、病历管理制度47十四、分级护理制度49第三部分门诊规章制度一、门诊(急诊)管理制度50二、妇科门诊工作制度51三、急危重症优先处置制度52四、门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3五、门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58六、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59七、危急值报告制度和流程61八、专科交接登记制度66九、患者身份识别制度67十、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71十一、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73十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制度及流程74第四部分计划生育门诊规章制度一、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78二、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78三、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80四、门诊手术室手术人员工作制度81五、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81六、高危节育手术管理制度81七、高危手术管理82八、危急病人抢救登记制度831妇科门诊规章制度九、消毒灭菌制度84十、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85十一、门诊计划生育各种登记制度86十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的书写8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四章技术鉴定第五章行政管理2妇科门诊规章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3妇科门诊规章制度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自治区、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