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2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保护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培育与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促进森林生态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1第三条〔用语解释〕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风景资源为基础,具备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景观资源与环境条件,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供游览、休闲和开展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性质和原则〕森林公园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森林公园发展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将森林公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森林公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营管理〕森林公园的管理组织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做好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