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组工作实施细则(试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活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实施审查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和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按申请承制装备的类别实行分类审查
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1制装备的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的单位,即承担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内专业(产品)科研、生产、修理和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其他军队专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的单位;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选民用产品的单位
第四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遵循依法审查、公正公平、严格程序、综合评定的原则
第五条审查实施工作由具备资格的审查员承担
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与受审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和廉洁自律等规定要求
第二章审查内容第六条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法人资格、专业2技术资格、质量管理、财务资金状况、履约信用、保密管理和总装备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对法人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法人资质;(二)注册资本与资本构成;(三)组织机构;(四)管理制度;(五)工作场所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检验试验手段、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
申请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按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不含军内单位)
对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一)科技管理;(二)人力资源;(三)设备设施;(四)测量设备;3(五)产品标准与技术文件;(六)核心技术与关键技术;(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