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四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四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使征地拆迁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推进并顺利实施,武汉市四环线建设工程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鄂政发〔2009〕46号文件、国务院令59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148号、149号、234号、鄂土资发〔2009〕39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案中所称“征地拆迁”是指建设性征用土地(含临时性用地)、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含三杆)移动拆迁及其相应的补偿、安置以及建设协调工作的总称,后述各条款中所涉征地拆迁均含以上内容
第三条征迁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征迁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二是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坚持在动态中处理各类问题;三是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定;坚持依法用地、节约用地;四是客观、公正、公平处理协调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为了又好又快建设武汉市四环线高速公路,对征迁工作中突出重点、化解疑难问题、人民群众满意、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工作目标:确保按时完成工程建设用地征用和附作物拆迁;保证征迁对象按政策及时得到补偿;保证征迁对象在最短的时间内生产、生活秩序得到正常恢复;保证征迁对象的整体生活水平同搬迁前相比不受影响或有所提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证项目建成后有一个和谐的运营环境
第四条本项目征地范围:主线、互通、连接线、附属区(含管理区、养护区、服务区、停车区)的全部用地,拆迁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内的全部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如“三杆”泵站、变压器、坟墓、水井、林木等)
第五条本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武汉市四环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