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案件处理思路与案例分享财产险部2015年1月30日2目录一、案件处理思路二、案例分享3一、案件处理思路基于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考虑问题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伤、残疾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保险人劳动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关系没有直接法律关系!4被保险人基于法律规定承担的工伤法律责任基本事实:时间、地点、人、出险原因、损害结果?被保险人是否应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哪些项目和数额的赔偿责任?一、案件处理思路5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承担的赔付责任基本事实:时间、地点、人、出险原因、损害结果?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法律责任范围?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项目及数额?保险人应如何支付赔款?一、案件处理思路6目录一、案件处理思路二、案例分享7二、案例分享案例一被保险人S有限公司在我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境内版),保险期间为2011年4月13日至2012年4月12日,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4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40万。无附加条款。2011年6月28日,被保险人提出批增要求,加保新增雇员陈某,我司出具批单予以认可;陈某于2011年7月3日在井下作业时,被掉落的槽钢击中腰部致伤,被保险人于出险当日向我司报案。2011年9月28日,伤者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市社保局认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于2011年7月31日和2014年1月25日,认定陈某伤残程度为工伤二级和三级,且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参考答案:劳动能力鉴定应待伤者伤情稳定,不再发生变化时才能进行,出现多次鉴定结果不一致的原因通常为鉴定错误或者鉴定时伤情不稳定。如均为伤情稳定情况下进行的鉴定,应以正确的鉴定结果为准;如前次鉴定时伤情不稳定,则应以后次鉴定结果为准。本案一次鉴定时伤情尚不稳定,因此应以二次鉴定结果为准。根据工伤法律规定,三级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按本人月工资80%支付至退休年龄,生活护理费应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至退休年龄。1、伤者陈某经过两次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不一,应当以哪一次鉴定结果为准?伤者陈某的伤残赔偿金依法应如何计算?2、如果陈某的已获得工伤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被保险人是否仍有权要求我司在雇主责任险项下赔付?参考答案:按照工伤法律规定,三级伤残的待遇均由工伤基金支付,如果陈某已经获得工伤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那么被保险人就不存在对雇员的依法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的前提不存在,不能在雇主责任险项下要求赔偿,保单有特别约定的按照保单约定处理。问题思考:二、案例分享93、经我司调查事实上被保险人于2011年6月28日与M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由M公司负责被保险人井下工程,工程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至2011年7月11日,并在合同中列明施工人员名单,其中包括陈某。被保险人与M公司认为:他们双方存在承包合同关系,且陈某在投保名单当中,我司已经认可承保,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此你作为理赔人认可吗?参考答案:根据双方的约定,M公司即便有委托S公司代为投保的意思表示,但民事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否则不产生的代理的法律效果,本案S以自己的名义投保,被保险人也是S公司,故法律效果仅及于S公司本身,M公司也无权就本案向我司索赔。参考答案:根据工程承包合同,M公司与S公司属于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承包商的员工属于我司保险条款列明除外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不要求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出险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可,因此投保时的清单内包含伤者并不代表保险人对于保险利益的认可,本案出险时被保险人S公司对于伤者并无保险利益,故不属于承保范围;4、经了解,根据承包协议,由于M公司并无工程资质,故双方约定以S公司资质进行施工,并以S公司名义给施工人员投保,费用由M公司负责。对此是否可理解为M公司是被保险人?问题思考:二、案例分享10案例二被保险人A市环卫园林总公司向我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境内版),保险期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