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总经理及公司高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副总、各大事业部总经理及全资子公司总经理等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负有下述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必须获得公司股东会授权;(四)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2页共14页(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担任与本公司同类行业的兼职;(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义务:(一)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总经理职权范围第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