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低收入人群贷款贴息条例与关于作风巡查工作自查报告汇编关于低收入人群贷款贴息条例第一章贷款总则第一条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本县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具体名单由县扶贫办提供),可以申请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项目;(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既无不良贷款,也无不良担保);(四)有按期还款能力;(五)符合信用社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二条贷款用途
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应当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家庭工业、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下山搬迁建房等能够带动低收入农户家庭增加收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的生产经营及建设投入
第三条贷款额度
向每户低收入农户发放创业贷款金额原则上控制在2万元以内,特别情况视借款人创业投入资金情况而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贷款期限
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
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归还贷款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贷款
第1页共12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贷款利率
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具体的还款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六条贷款机构
县信用联社(含分支机构)为办理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的经办单位
第二章贷款程序第七条贷款申请
凡符合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条件的农户,凭村(居)委会出具的"创业富民专项贷款"推举表,向户籍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网点申请贷款
第八条贷款调查
经办信用社自收到《创业富民专项贷款推举表》和借款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乡镇驻村干部应做好配合
第九条贷款方式
贷款额在2万元(含)以内的,原则上采纳信用贷款;贷款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提供联保或担保
第十条贷款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