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员工借款管理规定2010-01-01借款管理规定**财字2009第[006]号为规范借款管理,减少资金不合理占用,规避借款坏帐损失风险,特制订本规定
借款按性质和用途不同分为:员工因私借款、员工因公借款、员工备用周转金借款、外部个人借款、内部单位借款
具体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员工因私借款:(1)、正常上班员工因私借款:借款规定:原则上不对个人借款,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出具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核,由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借支(借支额在2000元以内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借支额在2000元以上的需总经理批准),且借款额不应超过当月(未发放月)应得工资额
对于新来的外地工人,在入厂工作时间满40天,确因经济困难需预支工资的,由借款人出具书面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报人事部确认登记其入厂时间,经财务负责人核准后,借款人凭借款单办理借款业务,所借款额不应超过借款人月份应得工资的50%
借款管理:员工个人私用借款在工资发放时予以扣除
对于因相关责任人工作疏忽,造成借款人的借款无法收回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该损失
(2)、在职正常上班员工非正常借款:借款规定:在职正常上班员工因受工伤或其它突发事件,需从公司暂借款项,经公司确认可以借支的
借款管理:员工因工伤或其它突发事件借款,借款时如款项受用员工不能亲自开具借条单的,可由公司指定的业务处理责任人暂借,待该款项受用员工有能力书写时,按其实际受用公司款额,自行开具借款单交由公司指定业务处理责任人撤换借条
具体分如下情况处理:①、工伤借款:如果受工伤员工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开具借款单或拒不开具借款单的,则公司指定的业务处理责任人为其代借的用于其本人医疗费用的借款单,经公司人事部确认(凭交款押金单确认)后,财务部可计入借款受用人名下,待医保处拨款后,冲销原业务处理责任人借款单(以公司指定业务处理责任人借款支付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