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人登记变更及年检收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收费标准: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元),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不含一千万元),超过部分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出部分不再缴纳,最低收费50元,变更费100元(三改企业每件收50元),增发副本10元,年检费50元。(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年检收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156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五十二条。收费标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不含一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费为100元。(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年检收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156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五十二条。收费标准:注册登记费为300元,变更费为100元,年检费50元。(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执照》年检收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156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五十二条。收费标准:注册登记费为300元,变更费为100元,年检费50元。(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及年检收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收费标准: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出部分不再收取,最低收费50元,变更《营业执照》100元,年检50元。(六)非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开业、变更、注销及年检收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收费标准:登记费300元/证,变更《营业执照》100元,年检费50元。(七)私营企业开业、变更及年度检验收费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第一、二、三条;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第六条。收费标准:注册登记费300元,变更费100元,增设副本每本10元,年检费50元。(八)企业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414号文《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第四条。收费标准: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新补(换)证、照的,每份50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九)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收费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414号文《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第一条。收费标准:登记费100元。(十)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变更及年检收费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414号文《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第一、二、三条及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16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收费标准: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