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人登记变更及年检收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收费标准: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元),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
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不含一千万元),超过部分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出部分不再缴纳,最低收费50元,变更费100元(三改企业每件收50元),增发副本10元,年检费50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年检收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156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五十二条
收费标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
8‰缴纳,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不含一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
4‰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费为100元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年检收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156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五十二条
收费标准:注册登记费为300元,变更费为100元,年检费50元
(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执照》年检收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156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五十二条
收费标准:注册登记费为300元,变更费为100元,年检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