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短期医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在我院外来短期医务工作人员(下列称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卫计委有关文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状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引进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目的是主动引进国、外优秀专家资源,加紧我院学科建设,进一步提高医院的整体综合实力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外来短期工作人员是指来我院行使临床诊疗工作的外院人员,涉及国、外的医疗专家
短期工作是指定时来我院、或短时期固定在我院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但不涉及因会诊临时来院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人事科、医务科是全院短期工作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重要负责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的制订、外来人员合同的订立、人员的招聘、考核、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管理
第四条医务科根据医院学科发展状况及学科规定,接受临床科室上报学科所需外来专家的类型及合作形式,上报主管院长
医务科负责外来人员诊疗工作的跟踪管理和安排,医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技术资质管理的规定与程序详见(附件1)
第五条国来院工作人员必须含有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证,高级医师职称,在国享有较高的学术地位,身体健康,有完毕合同的能力
国外、港澳台等地来院工作人员必须在本专业含有较高的国际出名度,符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见附件2),并完善有关手续后才可在我院从事临床工作
第六条外来人员必须恪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在本地注册的执业围在我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第七条短期工作人员的薪酬及与我院的合作模式、合作目的、双方的义务和权力等由双方进行协商,并订立合同书
第八条短期工作人员来院工作期间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时,原则上有我院进行解决,当事人有义务进行配合
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时,如果是由于外来人员的责任时,我院有权根据合同容进行对应的解决
第九条临床科室邀请院外专家提供诊疗技术支持时,需要递交《院外医师会诊邀请函》至医务科审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