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口腔种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办法在口腔或颌面部植入人工种植体,进而进行有关牙列缺损、缺失或颌面部器官缺损、缺失修复的技术
此项治疗技术含有一定的风险性,为规范口腔种植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遵照本规范开展有关诊疗服务
第一章医疗机构基本规定第一条口腔种植技术限定在二级甲等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口腔科或口腔专科医院及达成规范规定的口腔专业诊所内实施
第二条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专业设立、房屋建筑面积与功效划分、设备设施与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原则(试行)》的基本规定
用于口腔种植外科治疗的诊室应当是独立的诊疗间,诊疗间外应当设立手臂清洁及消毒设施
第三条用于口腔种植的诊疗室除含有基本诊疗设备及附属设施外,同时应当装备口腔种植动力系统、种植外科器械、种植修复器械及有关专用器械
第四条用于口腔种植的诊疗室的消毒管理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执行
第五条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本身应当含有颌骨曲面体层或颌骨CT影像诊疗设备及诊疗能力
第二章人员基本规定第六条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的医生应当含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并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第七条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的医生应当接受过口腔种植学专业学习或培训
本科生及本科生以上全日制教育正式口腔种植学课程120学时以上(含口腔种植学实习)考试合格者;或通过口腔种植学的继续教育累计Ⅰ类学分40分以上,或在境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部承认的教育机构)接受口腔种植学培训与学习满三个月并获得结业证书者,方可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
第八条本规范实施前已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业口腔种植科室专职从事口腔种植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的医务人员视为已含有进行口腔种植诊疗活动资质
第九条本规范实施前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业口腔种植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