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中购入的礼品财务人员如何入账纳税对于企业集中购入的礼品,财务人员应该如何入账,如何纳税呢
笔者认为,企业应注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增值税的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处理,应缴增值税
那么,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这部分礼品的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呢
对此,企业需要注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可见,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无论是否取得发票,按规定均不可抵扣进项税
但这里也要提醒,企业购入礼品赠送个人的行为,增值税应按各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建议处理前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因为按照安徽省国税局制定的《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