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与建筑企业签订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的法律风险及规避策略所谓的额“农民工与建筑企业签订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是指农民工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农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社保机构缴纳应由其本人依法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也承诺自愿要求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并不要求公司承担任何损失
这种约定到底有没有法律风险,在法律上有没有法律效力
肖太寿博士分析如下
(一)有关社保费用缴纳的相关法律政策分析1、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基本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纳义务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