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之会计处理与报表列示一、《企业会计准则》对工程预付款会计处理的利弊分析《企业会计准则》将工程预付款记入“预付账款”科目可能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①还原经济业务的实质
预付发包工程款、设备款,只是表明企业的资产形态由货币资产转化为债权,资产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变化,该项价款在付款时也并非立即构成工程实体的投资费用
②反映基建工程的进度
固定资产的建设周期长、金额大,如果按照原《企业会计制度》将工程预付款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容易使报表使用者误认为在建工程已经达到了与工程预付款相当的进度
③考虑了记账依据问题
将预付款记入“在建工程”科目的主要原始凭证是施工企业开具的建筑工程发票
但在企业预付工程款时,施工企业不可能开具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对工程预付款的会计处理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仍存在以下弊端:①在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在“预付款项”项目,属于流动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30),资产满足四项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一是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二是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是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四是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显然,工程预付款并不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②由于固定资产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里完成购建,所以从形式上看,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属于预付的性质
工程预付款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款项,其一经付出,一般不可能再收回,属于长期资产的性质和长期资金占用,其本质是因购建的工程项目尚未完工而未结转的固定资产
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工程预付款不应该记入“预付账款”科目
③“预付账款”属于流动资产,而预付的工程款已经体现为工程实体的成本,属于非流动资产
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