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印度:第三方避税通道将被关闭中国乃至许多其他国家的投资者曾以毛里求斯和新加坡作为投资印度的“通道”,避免投资退出时在印度缴纳所得税,但这一避税路径将很快被“堵死”
中国企业投资印度,应关注重大税务变化的影响
笔者近期给拟投资印度的一家国内上市公司做境外股权架构设计方案时注意到,印度今年5月10日与毛里求斯签订了一份议定书,对双方于1982年8月24日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做了重大修订,涉及一方缔约国居民转让另一方缔约国居民企业股权取得所得的征税权划分等重要税务问题
最引人注目的修订之一是在原税收协定第十三条中增加了第3A款:“Gainsfromthealienationofsharesacquiredonorafter1stApril2017inacompanywhichisresidentofaContractingStatemaybetaxedinthatState
”刚开始读该条款时,对“acquired”应理解为修饰“shares”或“gains”曾略有疑虑
如果修饰“shares”,上述英文的意思是只要毛里求斯居民取得印度居民企业的股权发生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那么该毛里求斯居民在2017年4月1日或之后转让该股权取得的所得,印度均无征税权(第一种理解)
如果修饰“gains”,则上述英文的意思是毛里求斯居民取得印度居民企业的股权无论发生在何时,只要在2017年4月1日或之后转让了该股权并取得所得,印度将有权对该所得征税(第二种理解)
笔者根据十多年的国际税收从业经验,税收协定表达所得的取得(或产生)时往往采用“derived”或“arising”一词,而“acquired”通常用于表达对资产或股权(而不是所得)的取得,加之定语修饰名词时通常采用“就近原则”,因此应当按照第一种理解进行
美国税务分析家发表的税务评论文章也是按照第一种理解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