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年版)一、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实施主体:自治区财政厅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窗口承办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楼财政厅窗口(、号窗口)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下午咨询电话:投诉电话:五、实施对象申请在广西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的机构
六、办事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年财政部第号令)有关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2-/24列条件:第八条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二)书面合伙协议;(三)有经营场所
第九条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三)书面合伙协议;(四)有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二)不少于人民币万元的注册资本;(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四)有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3-/24(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最近连续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年或者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