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附件一XX县区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根据《关于完善〈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意见》(酒署办发〔2001〕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补助原则:(一)“以收定支”的原则
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终年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病种:(一)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二)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三)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四)冠心病;(五)脑血栓后遗症;(六)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1(二)患有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八种慢性病人员申报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第1页共3页助费时,需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可证明患有慢性病的医学检查有关资料
第六条鉴定程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请后,按以下程序鉴定:(一)参保人员申报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晚期癌症及手术后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三)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