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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体系关键词:民法典/债权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内容提要:我国正在加快制定民法典,在未来我国的民法典中,债权总则部分应当独立成编
债权总则的独立成编,有利于实现民法典的体系性与完整性,协调债权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促进民法规则和商法规则的融合以及保持债法体系的开放性
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权总则在制度构建上应当对传统大陆法系债法总则进行创新,即缩小传统债权总则的内容以保持现有的合同法体系的完整性,并将侵权责任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
此外,债权总则还应注意与合同法总则在内容上的协调
法国学者达维德指出,“债法可以视为民法的中心部分”[1]
在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民法典中,一般将普遍适用于各类债的关系的一般规则抽象出来,在债权总则中予以统一规定,称为“通则”或“总则”,并成为统率债法的一般规则
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针对独立的债权总则编设立的必要性及其体系构建,学界一直众说纷纭
鉴于债法乃是民法典分则部分重要的内容,因此是否有必要设立债权总则编以及如何设立债权总则编,就成为决定我国民法典能否成为符合中国国情、体例科学严谨、内部协调一致、规范全面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的关键所在
一、债权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编在比较法上,设立债权总则成为多数国家(地区)民法典的通例
时至今日,大陆法系的一些新民法典也仍然保留了债权总则
例如,1992年的荷兰新民法典在体系上有许多重大创新,但仍然将债权法分为债权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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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则、合同法与运输法三编;1994年的蒙古新民法典将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三编;1995年的《俄罗斯民法典》也将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与债权分则两编
在欧盟法律统一的进程中,虽然很多学者主张要使合同法和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