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0-03-22来源:绍兴市妇联浏览次数:302次字体:【大中小】女巾领字[2006]8号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妇女投身“十一五”规划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并完善对全国“巾帼文明岗”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创建水平,使之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
第二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文明、增加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激励广大妇女争先创优,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族各界妇女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尽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团结奋进,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多做贡献
第五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城乡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开展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创建活动的开展要与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相结合,激励和吸引更多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巾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