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这项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设"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数据中心")和"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省、地、县、乡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在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导下,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档案,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登记、上报、审批、变更、年审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管理财务档案,做好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决算和审计工作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档案,做好奖励扶助个人账户管理和专项资金发放工作
第六条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接口规范,相互交换必要的管理信息,协同开展奖励扶助工作
第三章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第七条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凡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在下一年度年满60岁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到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详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报表》)
村级计划生育专干于6月30日前将经过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