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1993年10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代表会议通过)前言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寺院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第一条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
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
住持在任期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有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
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
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
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