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以及事务所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全区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以及事务所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
盟市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验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以及事务所资质的材料核验和监督管理
-2-/27第四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或者自治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资质许可实施程序第六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以及事务所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核验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核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许可机关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
第七条申请、核验、许可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以及事务所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将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核验机关
核验机关核验申请材料原件是否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