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田地用工合同篇一:农业土地租赁合同农业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利、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土地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事项:一、土地地点及面积甲方将其位于的亩合法持有土地(包括该范围的水电设施)出租给乙方,乙方用于以苗圃、种植、农庄、养殖为主的农业生产
二、租赁年限及租金事项1、该土地租赁期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2、每年租金为元/亩,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年的承租金,共计人民币元
3、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待到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规范的企业法人执照及县农业局等相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手续后,乙方在三个月内交清当年的租金
如政府工商部门不批准,甲方五日内退回定金给乙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土地的使用,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项目经营,挪作他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在乙方不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和干扰乙方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2、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田地权属清楚,如因权属问题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要负责全部责任
应积极支持和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如有侵占或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3、甲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前,清理完毕该土地和周边设施(沟、渠等)中对乙方生产有影响的作物和其它杂物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1、在租赁期内,乙方不能改变田地的用途,作其它开发
乙方从事约定项目的经营不受甲方限制和干扰
2、乙方有权使用租赁土地周边的渠、堰取水及道路
3、合同签定之日起到合同生效前,在不影响甲方农作物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做前期的土地平整规划工作,甲方应予以配合
4、在合同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