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案一审诉辩主张原告陈娟花诉称:被告王广霞等人租赁我承租的房屋,1999年10月中旬,我口头向王广霞要求租金每月增加至600元,王不同意并且租金分文未交,在我催交房租的过程中,被王多次无理谩骂和人身威胁,使我的精神受到很大的创伤,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租赁的房屋及室内的一切设施和用具,追回所拖欠房租2400元(租金每月600元,从1999年11月至2000年2月)以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由被告负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辩称:原、被告口头协议房屋月租金200元
1999年11月原告以原屋主要提高房租为由,拒收月租金200元,并要求月租金增加至600元,押金500元,一次性交半年房租,否则就要收回该房
因没达到目的,原告多次组织人吵闹,并要强行关门
原告单方提高月租金,违反合同法平等互利原则,要求以原屋主提升房租幅度内确定该房的月租,原、被告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原告承租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一审事实和证据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娟花系乐东黎族自治县糖烟酒公司职工,公司考虑其生活困难与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让其承租该公司县城批发组调拨室和原小商品仓库
糖烟酒公司同意其在不破坏公司楼房结构的情况下允许原告转租承租房屋
尔后,原告和潘孙胜、陈积良口头协议转租房屋,由潘、陈二人共同出资对小商品仓库进行装修,由洪云经营管理
因经营不善,欠下四个月房租,洪云退伙
被告王广霞在征得原告同意后补交了潘、陈等三人拖欠的800元房租,与潘、陈二人口头协议以该房经营发廊,利润三人平分
后三被告要求原告签订租房合同,原告则以公司很快重新签订合同为由,表示不能马上订合同
1999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口头协议月租金仍为200元
9月、10月被告均按时交付租金共计400元
同年11月,县糖烟酒公司和原告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三年;月租500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