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4年11月22日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由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一)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二)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三)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二)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三)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六)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七)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八)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十二)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十三)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