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武汉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以下统称远城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本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规划管理相关的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级近期建设规划;各区城镇体系规划、重点镇和中心镇及其它重点发展地区规划以及专业规划;中心城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法定图则;重大项目规划和重点地区建设项目规划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规划审批与决策的主要依据。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化和完善城市功能,保护人文和自然资源,改善城市环境,体现滨江、滨湖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重点保护山体、湖泊、优秀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及其它具有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保护价值的区域。第六条 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成规模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合理拓展城市空间,处理好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建的关系;注重遵循城市设计的基本原则,塑造丰富而协调的城市景观。旧区改建应当疏解旧城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四个层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重点地区编制法定图则。第八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层次城市规划为依据,并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