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责任条款(本责任条款与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2009 年 9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被保险人范围1
1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 59 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
1保障档次本保险的保障分为三档(见附表一)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障档次,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待期设置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因附表二所列特定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 180 天;因其它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 90 天;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医院第四天开始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天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入住医院期间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即: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手术定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入住医院期间施行手术治疗的,本公司按手术定额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三)及手术等级分类表(见附表四)的规定给付手术定额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所施行的手术不在附表四所列范围内,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手术定额保险金可累计给付
额外保障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推荐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在给付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