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问题论析---以深圳为例邹平学叶海波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工作开展比较早,先后于2003年、2004年和2006颁行了《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和《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认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日前发布的《中国地方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09年):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为视角》显示,深圳市仅得分55分(百分制),在43个大中城市中排名第21名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深圳市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存在的不足
根据深圳大学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表达自由与政府信息公开”课题组的调研,我们认为深圳市政府贯彻实施好条例应重点解决如下问题:第一,界定“过程信息”和执法信息,厘清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调研发现,实践中关于过程信息的理解存在歧义,它是指正处于形成过程中的信息(如讨论的发言),还是指信息形成过程中的阶段信息(如请示、指示、批示),人们认识不一
一般认为,为了保护决策成员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对集体讨论、决策这一阶段决策成员发表的意见等信息不宜公开,同时,对于作为调研结果但未获决策部分讨论接受的信息,因其不确定性,亦不应公开,但因为法律无明确规定,故存在恣意扩大过程信息的范围以逃避公开义务的现象
此外,对于治安预警或刑事案件信息是否应及时公开缺乏判断基准
去年深圳市曾连续出现好几起绑架学龄儿童的案件,但公安机关以国际惯例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以致流言四起,人心惶惶,社会舆论哗然
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中,何谓“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预警信息”,人们认识不一
因此,对上述信息是否公开,通过出台实施细则加以厘清极为必要
第二,划定跨部门信息公开责任,防止互相推诿
大部制改革后,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