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合作社 )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 “集体决策、民主理财 ”的原则,做好合作社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合理组织各项财务活动, 正确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对合作社内部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合作社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第七条 合作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股金
股金分为法人股金、个人股金等
法人股金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其他组织,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个人股金指社员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第八条 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
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 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资产、劳务、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社员出资超过股金份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第九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社员除退社外,不得随意抽走
社员退社时,按每股股金的账面价值或者按评估价值确定返还股金,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由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
社员未经合作社同意不得转让持有的股金
社员不得用其股金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国家扶持资金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