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品房合同违规调查报告与商品销售总结报告汇编商品房合同违规调查报告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此次调研共对全市 22 家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摸底排查,检查各类《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 1440 份
目前,荣成市所有商品房销售主体,包括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多数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商品房买卖业务时,使用的合同文本空白处较多,存在条款约束不明现象,给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排除消费者权利提供了机会
(一)追责条款明显不公
部分房屋内卖出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置霸王条款,主要体现在违约条款的追责上强行加重买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如某开发商《商品房销售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约定的买受人的违约金日利息为万分之三,而在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约定的出卖人的违约金日利息却只有万分之二,追责条款明显对房屋买受人不公
(二)擅自增加买受人风险
部分房屋卖出人在合同中将相关风险擅自强加给房屋买受人
如某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具备交付条件,买受人逾期不接受房屋的,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予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该房屋的所有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从而将相关经营风险悉数转移给买受人
(三)私自扩大不可抗力因素
《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中有对由不可抗力等特别原因造成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情况免责的规定
部分开发商为免责而在格式条款中擅自扩大不可抗力范围
如某房地第 1 页 共 6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审批、设计等出现变更)造成延期交房,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上述条款中开发商把房屋建设过程中政府审批、房屋设计等可以预先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