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而提出具体规划要求的地区性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各层次总体规划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建设的目标,对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控制性规定的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实施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建筑空间、绿化配置、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建筑保护等作出具体安排的规划。 第四条(作用)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和审批的原则)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景观,改善城市交通,保护生态环境和城第 1 页 共 6 页市历史风貌。 (二)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的总体规划为依据;上一层次的总体规划正在作调整的局部地区,以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为依据。 (三)旧区改造地区的城市详细规划与城市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的数量,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地区现状分析。 (二)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发展目标。 (三)各类不同用地的使用性质和界线,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别。 (四)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交通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车场库、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配置和地下空间开发等规定。 (五)建筑和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