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5 页刑事再审申请书 ( 申诉成功 ) 刑事再审申请书 ( 申诉成功 ) 申请人: xx,男, 1969 年 6 月 19 日出生, xx 省满城县人, 汉族,原系 xx 市 xx 区 xx 乡乡长
xx 年 5月 17 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xx 年,被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 5 年,XX年刑满释放,现居住于xx 市 xx 区政府宿舍
联系电话:申请人因不服 xx 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刑终字第 xx 号刑事判决, 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 204 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依法撤销 xx 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一、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申请人担任 xx 市 xx 区 xx 乡乡长期间,于 xx 年x 月 x 日给本乡 xx 村发放占地补偿款时, 截留了其中第 2 页 共 5 页xx 元,以申请人个人名义存入东风路邮政储蓄所
截留的 xx 元是征地部门给付的超出土地标准部分补偿款,目的是用于本乡学校校舍的修缮,该行为是经过xx 乡党委书记赵同良、 担任乡长的申请人以及乡里其他领导干部共同研究确定的
以申请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原因之一是该款是账外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花销方便,二是因为申请人是乡长
xx 区人民法院以及负责二审的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
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存在错误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
申请人既无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公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上述事实为贪污
具体理由是:第一:虽然截留的xx 元公款以申请人名义存储,但是,存款是担任土地所会计的xx 办理的,存折也是他负责保管
申请人个人无法支取使用该公款;第二:存折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