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 [整理 ] 第 1 页 共 8 页安全管理文书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仅供参考 [整理 ] 第 2 页 共 8 页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剧毒物品, 是指少量侵入人身即能致人死亡的物质,包括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硒化物、铊化物、铍化合物、生物碱以及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剧毒物品和剧毒气体。第三条凡在本市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凡在居民住宅区、 自然保护区和名胜古迹、 风景游览区以及交通要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规定范围内,不得建剧毒物品的工厂、仓库。凡已建成的,要限期调整或搬迁。第五条凡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 必须懂得剧毒物品的性能和保证安全的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监督员。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剧毒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关,负责实施安全监督和工作检查。主管剧毒物品生产以及劳动、卫生、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第七条本市剧毒物品的生产,由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下简称市计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统筹计划,统一布局,归口管理。不得擅自生产。仅供参考 [整理 ] 第 3 页 共 8 页第八条新建生产剧毒物品工厂,须经所在区、 县人民政府主管生产剧毒物品的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计委批准, 并凭批文和设计图纸, 向所在区 ( 县) 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上述审批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能投入生产。改建、扩建剧毒物品生产工厂,须报市计委批准并经所在区( 县)公安机关、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上述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能投产。第九条生产剧毒物品的厂房, 必须按剧毒物品的种类和性能,相应设置防毒、防爆、防火、防盗、防尘、防潮和通风排气、降温以及救护等安全措施。生产过程中的废液、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的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