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XX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环境保护是其重点支持的行业。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环保科研专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环保科研专项主要支持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围绕《规划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环保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环保行业的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一)环保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二)重大环境技术前期预研;(三)环境管理和环境治理实用技术及应急处理技术开发;(四)国家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研究;(五)环境监测监理技术研究。第三条环保科研专项面向国家环保需求,直接为环境管理服务,为环境科技的发展服务。环保科研专项突出环保工作的重点和特点,着重环保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一些科研问题,并与国家科第1页共12页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现有机衔接。环保科研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专项经费使用要避免分散。第四条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第五条环保科研专项的实施要面向建立环保“统一战线”的要求,充分发挥全社会环保科技力量的作用。国家环保总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当占环保科研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送财政部备案。第六条环保科研专项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和立项、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项目支出和预算执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环节。具体经费的申报、执行、管理等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国家环保总局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咨询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和规划与财务司依据其职能,开展环保科研专项实施的组织和监督工作。第八条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二)负责征集环保科技需求,受理项目建议,建立项目库;(三)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第2页共12页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四)负责专项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五)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的评审和协作攻关;(七)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第九条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的主要职责是:(一)核批环保科研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二)组织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检查、决算和绩效考评等,配合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开展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第十条专项咨询委员会依托国家环保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成员包括教育、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代表和来自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业务司(局)代表和地方环保部门的专家。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专项咨询委员会成员。专项咨询委员会主任由总局领导担任。根据研究的重点领域(如水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环境管理等),专项咨询委员会下设立若干专家组。第十一条专项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环保科技规划》,审议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二)审议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三)对项目执行的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