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慈溪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单位,市质(安)监站: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慈溪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碰到问题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人:胡荣达,联系电话:63029079。慈溪市建设局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抄送:宁波市建委。慈溪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按《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及《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下称“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细则,对住宅工程的每户(套)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专门验收。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含商品住宅楼、商住楼、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拆迁安置房等。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质量分户验收。1.4 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2.基本规定2.1 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实施。已选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参与分户验收工作。2.2 验收小组必须包含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等。2.3 当每户(套)工程完工后,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分户验收。2.4 分户验收是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上,以单位工程中的每户(套)住宅和公共部位(走廊、楼梯间、地下车库等)各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按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分户验收检查单元应按下述原则确定。室内以每户(套)为一个检查单元;公共部位,每个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