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基本建设 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 SDJ68-84 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 关于颁发《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 维护保管规程》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于一九六四年颁发了《电力工业未安装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原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总局根据发展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程定名为《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现颁发执行。 有关水力发电设备的维护保管,由有关单位另行制订规程。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希告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 司。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做好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的保管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检查 和维护,防止丢失、受潮、锈蚀、霉烂、变质、变形、冻裂、灰尘污染等,并做 好防火、防洪、防地震工作,以保证设备完好无损,特制定本规程。 第 1.0.2 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适用于电力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种贮存设备和已安装在厂房内而尚未投产设备的维护保管工作。 由制造厂负责代保管的设备,可参照本规程的技术要求,在签订维护保管的合同中予以具体规定。 进口设备维护保管工作中的特殊要求,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 1.0.3 条 维护保管单位应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具体落实到人,落实到设备,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日常的维护保管工作。 第 1.0.4 条 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的维护保管工作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各项技术管理法规、规范、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五、各制造厂对其设备维护保管的要求;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和通知。 第二章 保管工作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仓 库 设 施 第 2.1.1 条 各类仓库(包括堆放场),都应在设备到达前建好。规划时应尽量利用生产辅助建筑。 第 2.1.2 条 库区设施应结合工程总体布局的具体情况尽可能集中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库区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专用的油库和危险品库,应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远离库 区,以确保安全。库区内应按消防要求,建立消防制度,备有充足的水源,设置 必要的消防设施,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