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 10 大类、48 中类、84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3.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3.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中一字母表示;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 e 用地代号后增加 1~2 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