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44 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财政、审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覆盖范围第五条 本辖区内的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医疗保险登记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须填报《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