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38 条的情况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解除劳动关系 ?xx 来为你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8 条。《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 五)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 (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同时该法第46 条规定,劳动者依据第38 条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说,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规定的6种违法情形的,劳动者不仅可以主动解除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还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读到这里,很多工友感觉:规定是好规定,可是该怎么用呢 ?今天,烟客就跟大家详细的说说《劳动合同法》第38条到底该如何运用。要掌握38 条的用法,首先弄明白哪些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使用38 条,也就是法条从“( 一) 到( 六) ”所说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到底都包含哪些情形。要知道,法律规定简简单单的几十个文字,所涵盖的事项,可谓千变万化,不下点功夫揣摩,是很难全面掌握的。1、如何理解“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这里有两个重点需要大家注意,即“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所谓的劳动保护:是当一些岗位的工作可能存在意外风险或者危害时,单位需要提供的防护设备,如在建筑工地上班单位需提供安全帽,接触噪音需要提供耳塞等防护设备;所谓的“劳动条件”其实可以理解为:单位为劳动者正常工作而提供的基本工作设备和在入职时给劳动者承诺的工作环境及其配套措施。基本工作设备如给打字员配备电脑,为床工提供车床等;配套措施如入职时单位承诺提供的宿舍、食堂乃至上下班班车等。一旦劳动者实际入职后,发现单位并没有按照承诺提供上述的劳动保护设备或者劳动条件的,就可以认为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了。但需要注意,工友得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单位未能提供应当或者承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此种情况在实践中...